中文版
ENGLISH
 



企业新闻
行业新闻






 
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40号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海运、空运口岸通关效率,配合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上海海关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从上海海运、空运口岸进出境的货物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对从上海海运、空运口岸直接进出境的货物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取消原在相关纸质交付/发运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的作业环节。

上海口岸从事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且经上海海关注册登记的货运类监管场所以及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从业企业(以下统称“监管场所经营人”),可依据本公告规定,仅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的交付/发运手续。

(二)监管场所经营人应于2014年11月1日前按照《上海海关关于实施放行电子信息安全认证规范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安全认证规范公告》)的规定对海运出境货物启用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安全认证。

(三)下列进出境货物不适用本公告:

1.海运进出口中转转关货物;

2.在上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后,运往特殊监管区域外进行集装箱拆拼箱作业后装运出境的货物;

3.适用《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的货物;

4.所在监管场所不符合《安全认证规范公告》规定要求的进出境货物;

5.海关认为其他不适用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货物。


Copyright by www.www.Longhilogistics.com